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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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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通知

日期:2017-03-20 点击数:

校内相关人员:

  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我校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仍采用现场网上代申报方式。考虑到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较多,经与长春市高新地方税务局联系,定于3月21-23日税务局派工作人员到我校协助网上录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就近校区办理申报。如不能到现场办理申报事项,也可自行到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办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办理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纳税申报导入模板》电子版(附件2)

 2.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指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3.如非本人办理,需携带《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二、现场办理时间及地点: 

 现场办公时间: 上午8:30—11:20,下午1:00—4:00

 现场办公地点:

 中心校区    鼎新楼a区623会议室

 南岭校区    逸夫机械材料馆527室(篮球场西侧)

       六公寓二楼213室(新疆街与同光路交汇处)

 朝阳校区    六公寓211室(朝阳校区财务办公室旁边)

 和平校区    西区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三、税务机关办理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3)

 2.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主要指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等。

 3. 如非本人办理,需携带《委托授权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

  税务机关在通知本年度纳税申报工作时,强调了纳税申报的填表要求及申报的期限。请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参照填表说明(附件1),认真填写《纳税申报导入模板》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报表中的 “应纳税所得额”应准确填写,避免因计算不准确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的截止日期为3月31日。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电话:81898767)或财务处薪金科(电话:85166165,85166523)。
  

  附件: 1. 填表说明

    2. 纳税申报导入模板

    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 委托授权书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务处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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