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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亚学院2023年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

日期:2023-10-19 点击数: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规范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的通知要求,依据《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吉林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8〕23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东北亚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学院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评选程序

    1.请参评同学登录“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http://yjs.jlu.edu.cn/),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模块中进行申请,学院对申请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核

    2.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进行评选,并最终确定获奖推荐名单。

    3.评选结果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

    三、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的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

    四、评标准

    符合参评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00%凡是档案调入我院的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含当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有固定工资的除外)均可获得学业奖学金。

    符合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40%。

    1.硕士第一学年评审标准:

    各专业学生按入学复试成绩排名进行评审。如出现复试成绩并列的情况,按照初试得分排序(推免生初试按满分计算)。

    2.硕士第二学年评审标准:

(1)学业成绩(70%):研一期间必修课成绩/必修课程数*70%(备注:外语成绩不纳入计算范围)。

(2)思想品德及综合表现30%)其中:

  1. 校、院级学生干部(5%);

  2. 班级负责人及党、团支部委员(5%);

  3. 德育助管、行政助管(5%),工作满半年按2.5%计算,工作满一年按5%计算;

  4. 志愿者(5%),需提供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加盖公章的志愿时长证明;

  5. 思想政治表现(10%):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及文体活动;认真完成院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研究生会、党支部、团支部等学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3)科研成果(加分项):在CSSCI期刊及学校社科处认可的期刊、报纸理论版(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须正式出版发行),论文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除本人导师外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东北亚学院)或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所发表成果级别达到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所认定的A类标准加30分,B类标准加20分,C类标准加10分,D类标准加5分。成果如被转载,按最高级别标准记分,不重复记分。其他成果均不加分。发表论文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30日。申报时填报的成果必须通过“新研究生管理系统”的“成果管理”模块上传,且导师审核通过。

(4)必修课(除外语)成绩排名在后三分之一的同学,无参评资格。

(5)各研究所在充分征询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推荐候选人选。

    3.硕士第三学年评审标准:

(1)学业成绩(70%):在学期间必修课成绩/必修课程数*70%。

(2)思想品德及综合表现评审参考第二学年评审标准。

(3)科研成果加分项评审参考第二学年评审标准。

(4)各研究所在充分征询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推荐候选人选。

   五、补充规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不纳入学业奖学金评审范围:

  1. 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欠缴学费和住宿费的(已办理绿色通道的新生除外)

  2. 档案未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3. 休学期间的研究生;推迟毕业的研究生;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4. 参评时间内(2022.09-2023.09)因出国交流等原因未能参加本学院专业课或选修课课程的

  5. 学术研究及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

  6. 学制年限内任一课程出现不及格或学费宿费欠缴的研究生;

  7. 不尊重师长、不团结同学,与室友关系不合,影响恶劣者;

  8. 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9. 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处分且仍在处分期的研究生。

    (二)获奖后发现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三)异议处理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申诉人对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吉林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东北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评审委员会,如有疑问请咨询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吉林大学东北亚学院

202310月19

 

上一条:关于对《东北亚学院2023年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及《东北亚学院2023年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及评定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公示

下一条:东北亚学院202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