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有助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吸引高素质和发展潜力强的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 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21]310号)、《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 [2018]22号)等规定,按照《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东北亚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阶段:由研究生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审批表》中“基层单位”栏填写申请人所在院(所)全称,“攻读学位”栏填写博士或硕士,“学制”栏(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填写“五年制”(入学时间按当前所注册身份的入学时间填写),“申请理由”栏从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进行阐述,“推荐意见”栏由申请人导师填写,“基层单位意见”栏由学院填写,“培养单位意见”栏将由学校填写;正反面打印,限1页A4纸;不得调整表格格式和大小。签名处必须手写签字,不允许使用电子签名和姓名章。
2.导师同意推荐后,由院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定标准进行初评,确定进入院公开答辩环节的人选名单,经公开答辩后,院评审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评审并确定获奖推荐人选名单。
3.初评推荐人选名单和评审材料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评定标准
1.在学期间学业成绩优异;
2.思想品德及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认真完成院党委布置的各项工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协助院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积极配合院班委会、研会、党支部、团支部等学生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完成各项工作。充分考虑课题组、导师和同学的意见,严格考核研究生在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行为规范方面以及在学术道德、科研态度、团队意识、科研实践方面的日常表现,并将其德育方面的表现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所占比重不低于考核全部分数的30%。
3.科研成果:在学期间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须正式出版发行),论文署名为第一作者或除本人指导教师外第一作者,作者第一单位为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院(东北亚学院)或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具体细则按照学校社科处认定标准执行(成果认定时间为截至2023年9月30日,当前学历期间已申报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者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求实”奖学金的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4.对于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的同时必须具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学术成果的评价以质量、贡献、影响为导向,以质量为先,兼顾数量。
五、补充规定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不纳入评选范围:
1.档案未转入我校的研究生;
2.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3.学期考核不合格的;
4.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5.学术研究及社会实践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者;
6.基础学制年限内任一课程出现不及格或学费宿费欠缴的研究生;
7.不尊重师长、不团结同学,与同学关系不合,影响恶劣者;
8.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9.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仍在处分期的研究生。
(二)有以下情形者将被撤销奖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果被发现参评的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纪律处分。直博生如果因个人原因放弃博士阶段学习的,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学金或按照签订的协议给予相应处理。
六、申诉处理
如果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如研究生对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决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未尽事宜参照《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吉林大学东北亚学院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