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旨在奖励在学术业绩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为规范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审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以及《吉林大学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发〔2021〕72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审细则。
一、组织管理
1.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 任 委 员:吴 昊
副主任委员:陈英姿
委 员:邱 松 赵毅博 陈志恒 廉晓梅 王晓峰 巴殿君 戴 宇 李天籽 山 丹 王 迪 吕晓婷(学生代表)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实行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应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赞成票数须不低于出席会议人数的2/3,并超过全体委员数的1/2时,方可通过。
2.成立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单位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主 任 委 员:邱 松
副主任委员:赵毅博
委 员:徐 博 姜 扬 王箫轲 侯建明 王玉强 赵 杨 韩铭洋(学生代表)
二、评定原则
1.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2.坚持“质量为先,创新为要,贡献为主”的原则,打破简单量化评价方式,体现破除“五唯”评价的相关要求。
3.学术业绩注重考察能够体现研究生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
4.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创新引领,不断增强研究生使命感、责任感,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
三、学术业绩成果要求
1.学术业绩成果是指经正式发表或授权的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译)著、专利、作品、国家(行业)标准、软件著作权、咨询报告、科技报告、国防报告、重大项目结题报告、科研获奖、竞赛获奖、成果转化等。具体成果要求以学院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准。
2.申请人须为学术业绩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或除导师以外第一完成人。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吉林大学。
3.学术业绩成果认定的起止时间为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四、申请人条件
(一)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研究生。本次评定的申请人为我校2019年在籍研究生以及2018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含留学生。具体要求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在各项活动中起表率作用;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学习成绩优秀,学术业绩突出等。
(二)在(本)硕博贯通式培养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产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产生学术业绩成果,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三)研究生在学术业绩成果产生的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参评资格:
1.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未注册的;
2.保留学籍的;
3.受纪律处分的;
4.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5.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损学校荣誉的。
(四)获奖后如果被发现在评审中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不端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获奖资格,收回奖学金。
五、奖励标准
1.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分等级进行奖励,根据学校分配给学院的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总奖励金额和研究生的学术业绩成果情况,由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确定学院各等级学术业绩奖学金的奖励比例。
2.一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二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1万元,三等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0.5万元。
六、评定程序
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培养单位评定工作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程序进行。
(一)组织申请及评定阶段
1.学生申报阶段
研究生本人应向学院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工作委员会提交申请,具体事宜另行通知。对于因科研、实践、毕业等原因不在校的,可由他人代为申请。
2.评定阶段
评审过程中充分尊重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定工作中如有突发情况可视具体环节采取通讯评审的形式,但最终评定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进行。
3.学院公示阶段
评定工作委员会确定获奖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有评定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学院盖章的获奖研究生名单及《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送至研究生培养办公室。
七、申诉处理
对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审原则、评审程序、申报材料、评审结果等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评定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最终答复意见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如研究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
八、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东北亚学院研究生学术业绩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东北亚学院研究生办公室。